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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中國局部外觀設計與合案設計申請簡介

2026.01.08


  隨著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版)及《專利審查指南》(2023年版)的正式施行,開放了「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態樣(相當於台灣的部分設計),以使中國的外觀設計制度與國際接軌。又,雖然台灣尚未有合案設計申請制度(2025年仍在研擬中),但中國已早於台灣實施了合案設計申請制度,值得讀者作為參考。本文將針對中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和合案設計申請制度進行簡介,以及整理出此兩種申請態樣的應注意事項,並以台灣設計專利的規定作為輔助說明。
 
♦︎局部外觀設計
  在中國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以前,中國僅保護外觀設計的整體方案,這使得競爭對手容易透過修改產品中非核心的部分來規避侵權,也限縮了專利權的範圍,進而影響到外觀設計創作人的申請策略。而在現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藉此開放了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態樣,並於2023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中進一步記載了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規範。以下針對局部外觀設計的重要申請規範進行說明。

(一) 關於申請視圖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時,必須提交產品整體的視圖,而非僅是局部的視圖。申請人應當使用虛、實線相結合的方式來表明請求保護的內容。實線(Solid lines)是用來表示請求保護的局部,而虛線(Dashed lines)則是用來表示不需要保護的其他部分。
  另外,若請求保護的局部是包含立體形狀的設計,則視圖中必須包括能清楚顯示該局部的立體圖。又,若要求保護的局部與其他部分沒有明確分界,應使用點劃線(Dot-dashed lines)來表示分界。
  整體來說,在申請視圖的繪製規範方面,中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和台灣的部分設計大致上相同,未有顯著的差異。
(二) 產品名稱與簡要說明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時,產品名稱應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例如「汽車的車門」或「手機的鏡頭」,僅撰寫請求保護的局部名稱(如「車門」、「鏡頭」)是不合規定的。另外,簡要說明必須指明請求保護的局部(例如,虛線為表示不需要保護的部分、灰階填色為表示不需要保護的部分等),並在必要時寫明該局部的用途
  接著,輔以台灣的設計實務規定進行說明。台灣的部分設計除了可以使用「請求保護的部分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作為設計名稱之外,也可以將設計名稱記載為「整體產品」或「整體產品之部分」。例如,以台灣設計審查基準所舉的案例(參照下圖1)為例,圖1的設計名稱可以記載為「球鞋」或「球鞋之部分」。

圖1
  然而,在中國外觀設計的實務上,即使在簡要說明的部分有記載請求保護的局部之用途,但若直接以「球鞋之局部/部分」作為產品名稱(相當於台灣的設計名稱)來提出申請,則常會收到「產品名稱不符合規範」之OA(參照後述),即中國外觀設計的實務上並不允許「整體產品之局部/部分」這種產品名稱,需要針對「請求保護的局部」特定出具體名稱。
  由此可知,在中國的產品名稱方面,中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和台灣的部分設計就有些許不同。具體來說,若以上圖1為例,申請中國局部設計時,建議將產品名稱記載為「球鞋之圖案(相當於台灣所稱的花紋)」,而不是記載為「球鞋」或「球鞋之部分」。
(三) 常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OA)與應注意事項
  實務上,申請中國局部設計常見的審查意見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產品名稱不符合規範:如前所述,產品名稱應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體產品」,若產品名稱僅載明「整體產品」或「整體產品之部分」,就可能會收到此類OA。
  • 未寫明局部的用途:如前所述,中國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規定在必要時需寫明該局部的用途,若僅記載整體產品的用途,就可能會收到此類OA。具體來說,若以上圖1為例,申請中國局部設計時,除了記載整體產品(即球鞋)的用途之外,還建議在簡要說明進一步記載該局部(即圖案)的用途,例如在簡要說明書中記載「該局部的用途為裝飾」。
  • 不符合單一性:根據中國單一性的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同一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多個無連接關係的局部外觀設計,若具有功能或設計上的關聯並形成特定視覺效果,可以作為一項外觀設計,若不具有功能或設計上的關聯等,則不能視為一件產品的一項外觀設計。舉例來說,若以台灣設計審查基準所舉的案例(參照下述圖2,實線為主張的部分,虛線為不主張的部分,其在台灣可作為一件部分設計來申請)為例,若中國審查員認為圖2中要保護的燈罩和底座(無連接關係)具有功能或設計上的關聯並形成特定視覺效果,可以作為一項外觀設計來申請;反之,則需要將燈罩和底座拆成兩項外觀設計(例如區分為「檯燈的燈罩」和「檯燈的底座」兩件設計)來申請,否則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

圖2 
  此外,申請中國局部外觀設計時也要注意「主動修改(需於申請日後兩個月內為之)」和「收到OA後的修改」的相關要件。舉例來說,「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或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以及「將局部外觀設計A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B」這兩種情形(簡單來說,此等為涉及實線/虛線互換的修改),在主動修改的階段是可被接受的,但在收到OA後的修改的階段可能是不被接受的,此部分也和台灣的實務狀況有所不同(根據台灣實務,上述兩種情形不論是主動修正還是收到OA後的修正,只要不超出申請時的範圍,都可被接受)。
♦︎合案設計申請制度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此即為相似設計的合案設計申請。又,中國的合案設計申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各相似外觀設計必須為同一產品;(2)一件合案設計申請裡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3)需指定其中一項設計作為基本設計,其他設計則為與該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
  此處較需注意的是上述第(3)個條件,特別是要如何判斷兩外觀設計為相似。根據中國審查指南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通常會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另外,中國的合案設計申請係按照外觀設計的申請件數來收費,對申請人是一大福音。也就是說,包括10項以下的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設計申請係按照一件外觀設計申請案件來收費(包括申請費以及授權後的年費),不會因為包含多項設計而額外收費。又,如果審查員認定任一項設計與基本設計不相似,會要求申請人進行「分案(相當於台灣的分割)」,將不相似的外觀設計移出該合案設計申請,另行提交分案申請。
  此外,如果審查員認定合案設計申請中的任一項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的條件(例如不具新穎性等),會要求申請人將該項外觀設計自合案設計申請中刪除。也就是說,合案設計申請中的每項外觀設計都能核准時,該合案設計申請才會被核准。
  
最後,應注意的是,中國沒有相當於台灣衍生設計的制度,故若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時間具有多個相似外觀設計,則應盡量提出合案設計申請。舉例來說,若申請人未提出合案設計申請而是將多個相似外觀設計獨立申請,則因各相似外觀設計之間具有專利權範圍重疊的部分,基於「禁止重複授權」的法理,審查員會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個申請,放棄其他申請」,此時申請人也無法像台灣一樣透過將其他申請改請為某個獨立外觀設計的衍生設計來克服此核駁理由,只能放棄其他申請,需謹慎為之。
  
綜上,中國的合案設計申請至少有「節省費用」、「避免重複授權」和「獲得更全面的保護(每項外觀設計都包含一定近似的範圍)」等優點,謹提供給讀者作為參考。

  以上,本文針對了中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和合案設計申請制度進行了簡介,以及整理出此兩種申請制度的應注意事項(特別是與台灣實務上的差異處),供讀者在申請中國外觀設計時作為參考。本所將持續更新中國專利實務,並適時分享相關訊息。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版)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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