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活動公告

【法律評析】總代理商與平行輸入廠商間的無止盡戰爭

2024.05.13


在全球市場日趨全球化的今天,品牌總代理商與平行輸入廠商之間的戰爭愈演愈烈。一般而言,總代理商通常由品牌商品的原廠指定,擁有在某個地區或國家內獨家銷售該產品的權利。這樣的安排使得總代理商可以控制商品在該地區的價格,以及保證服務和品質的標準。然而,平行輸入廠商,則通過其他國家的市場購入商品後再輸入,繞過總代理商的供應鏈,提供更低的價格,由於價格通常較低,吸引了消費者的目光,挑戰了總代理商的市場地位和利潤空間。
 
允許平行輸入的國家,認為平行輸入能增加市場競爭,降低消費者成本,在此情況下,總代理商如何透商標保護以外的制度(例如,商品資訊的妥適性、行銷材料的來源合法性等),提高平行輸入廠商進入市場的門檻,一直是總代理商的重要議題。而對平行輸入廠商而言,在銷售時,如何發揮其價格競爭優勢,又不會遭總代理商以競爭法或其他智財法規妨礙其進入市場,也是一門學問。
 
近來有個有趣的案件,總代理商與平行輸入廠商分別受到法院判決,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罰,可以讓我們參考,該案件之概要如下:
(1)
台灣的ABC公司是G品牌服飾在台灣的總經銷商,並取得G公司授權,得在台灣使用G品牌商標及相關著作物。
(2)
因G品牌原廠公司就銷售到亞洲之商品,在生產時會把每個進口商的資訊(包括ABC公司及其他亞洲國家之進口商)並列在商品標籤上,因此,銷售到亞洲地區的商品,其標籤上均標示有「Imported into Taiwan by: ABC Corporation 台灣進口商:ABC公司」之資訊。
(3)
台灣之XYZ公司自行進口G品牌商品在台灣銷售,所進口之商品上標示有「Imported into Taiwan by: ABC Corporation 台灣進口商:ABC公司」之資訊,XYZ公司在台灣銷售其所進口之G品牌服飾商品時,沒有將印有ABC公司為進口商的標籤移除。
(4)
ABC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認為,XYZ公司與ABC公司均為在G品牌服飾在台灣的大盤供應商,彼此為競爭對手,但XYZ公司之商品為平行輸入商品,故雙方各自貨源來源不同,售後服務也不同。而進口商資訊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事項,XYZ公司在所進口之商品,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法規定。法院判決XYZ公司應賠償ABC公司新台幣100萬元,並判決:XYZ公司不得於其所銷售且非購自ABC公司之G品牌服飾上使用:「Imported into Taiwan by: I Corporation 台灣進口商:ABC公司 ; ABC公司之電話及地址」等資訊。
(5)
取得法院判決後,ABC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刊登包括如下文字之聲明:「XYZ公司判賠新台幣100萬元且不得販售非購自『G品牌台灣總代理』(ABC公司)之G品牌產品。」、「此類由XYZ公司所販售之違法商品已經法院三審定讞(公訴6字100001386號)判決違法並對違法廠商XYZ公司裁罰新台幣10,000,000及禁止銷售違法商品以示懲戒。」。
(6)
XYZ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公平會認為:ABC公司的網站聲明給人XYZ公司所銷售之G品牌商品,非購自ABC公司,已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於我國市場銷售之印象。惟,XYZ公司銷售G品牌商品之來源是平行輸入,真品平行輸入係可促進品牌內競爭並降低商品價格,尚非法令所禁止。另,該案件之法院判決為:XYZ公司不得於其所銷售且非購自ABC公司之G品牌服飾上使用ABC公司進口商資訊,故XYZ公司倘停止使用載有ABC公司進口商資訊之商品領標,並非不能在我國銷售平行輸入的G品牌商品。商品是否得於我國合法銷售,為消費者做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ABC公司於上開內容對於競爭對手之商品得否於我國販售,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這件案件中,我們看到了平行入廠商在合法平行入的過程中,疏忽的讓消費者將平行輸入商品與總代理商發生連結,而遭到法院判決賠償。而總代理商在經過法院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又過度的執行其維權行動作,宣稱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涉及違法,並因此遭到公平會處罰。這凸顯了兩者間的緊張狀態,以及各自在維護權益的同時,精準掌握行為尺度的重要性。
 
【本文章僅對所述議題之概括性表達,並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論,亦不必然代表本事務所或客戶之立場。如果有個案諮詢需求,請洽專業律師詢問】
 

回列表

【法律評析】總代理商與平行輸入廠商間的無止盡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