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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真品平行輸入是否有侵權的風險?

2023.12.05


壹、假設案例:
甲公司已在台灣註冊A商標於衣服等商品,乙在國外購買甲公司A商標衣服商品後,即在所經營之網路賣場販賣A商標之衣服商品。為吸引消費者購買,乙明知甲公司衣服商品之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均為甲公司所拍攝及製作,卻擅自下載甲公司標示有A商標之商品廣告照片及文案,再上傳、張貼該等廣告宣傳品至其所經營之購物網站,刊登販售甲公司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之後乙的行為被甲公司發現提出侵權訴訟,在乙所販賣的A商標衣服為真品,非仿冒品之情況下,乙上述行為是否有侵權?

貳、分析:
一、乙的行為是否侵害甲公司A商標之商標權?
  1.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為侵害商標權。因此乙在購物網站上販售、宣傳標示有A商標之商品,並未經過甲公司同意,應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即甲公司對A商標衣服商品之商標權於第一次在市場銷售時已耗盡,此為台灣「真品平行輸入正當性」之明文規定。故乙並未販賣A商標之仿冒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甲公司不得對乙於網路賣場販賣之A商標商品主張商標權。
  2. 又乙將甲公司之A商標使用於網頁,藉此使消費者可知悉該商品來自甲公司,為商品之必要說明,該使用方式符合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作為商標使用,亦不受商標權之拘束。故乙將A商標之衣服商品在網路上轉售,甲公司無法對乙主張商標權。
二、乙的行為是否侵害甲公司的其他權利?
由於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均係甲公司所拍攝及製作,屬於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因此乙在未經甲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擅自下載甲公司之廣告圖照、文案屬於非法重製(著作權法第91條),而於購物網站上傳、張貼甲公司之廣告圖照、文案內容的行為則屬於擅自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著作權法第92條),是乙的行為侵害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三、小結:乙從國外購買A商標之商品在網路上販售雖不侵害甲公司的商標權,但乙使用甲公司廣告圖照、文案等宣傳品的行為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叁、結論
在商標法上為防止市場獨佔、壟斷,促進商品價格自由競爭,使消費者可受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因而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從事網路拍賣或代購之業者,可能希望透過美麗、清楚的商品圖片,或精美的廣告吸引消費者,而直接下載、使用商品原廠之廣告文宣、型錄等,該等行為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因此要經營網路拍賣或代購之業者,建議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不要擅自下載、使用原廠商之圖片或廣告等宣傳品,以免惹禍上身。

關鍵字:#巨群 #商標 #真品平行輸入 #商標法 #著作權法
 
參考資料
  1.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2. 商標法逐條釋義。
  3. 著作權法第9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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