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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家族企業小股東權益保障(七):民事求償及回復原狀

2023.10.17


【前言】
除了先前介紹過追究刑事責任的部分,若大股東有違法侵害行為,致公司或小股東權益遭到侵害,亦可採取民事訴訟手段求償或回復原狀。

【說明】
1、依照公司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此時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條第3項規定股東會得決議將公司負責人因違反義務所得利益視為公司之所得。
2、此外,若公司大股東違法行為侵害了個別小股東的權利,小股東亦可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原狀。

【小提醒】
若受損害的主體是「公司」,公司法第212 條規定股東會得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或是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但監察人不提起訴訟時,公司法第214 條亦規定例外情形小股東亦得為公司提起訴訟,此時裁判費若逾60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但應注意公司法第215 條規定,切勿惡意虛構故事提起訴訟。



 

(註1)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註2)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註3)
公司法第212條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註4)
公司法第213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註5)
公司法第214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註6)
公司法第215條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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