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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重點介紹

2024.02.29


壹、何謂「加速審查」制度?
  在2023年5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增訂加速審查機制,明定申請商標註冊無論是傳統的文字、圖形等平面商標,或非傳統的立體、顏色、聲音等商標,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藉此使該商標可優先進行審查,讓申請人可以盡快獲得申請商標准駁之結果。該制度與目前「快軌制度」之差別在於,「快軌制度」僅需要滿足:1.利用電子申請、2.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3.完成線上繳費,3個要件即可自動成為快軌案,而快軌申請可較一般申請制度提早約2個月取得審查通知;「加速審查」則需要在商標註冊申請外,另行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在已繳納加速審查規費且過程中不發生任何補正之情況下,2個月內即可收到智慧局之核准審定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貳、加速審查需要具備之條件
  為了避免申請人隨意運用加速審查使一般商標申請案件遭到排擠,因此商標法對於加速審查特別規定了「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為要件,可適用之類型有:
  • 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全部均已實際使用,或全部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者:
    (一)
    所謂「實際使用」,係指在我國境內的商標使用,使用之判斷需符合商標法第5條之規定。
    (二)
    「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指已接近商標預定行銷於市場的使用情形,申請人應具體指出準備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以及準備使用的行銷場所,例如提出標示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樣本、宣傳印刷品訂單、廣告合約、商業計畫書等佐證資料,以證明商標即將進行商業使用。
  • 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於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有實際使用商標,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並在商業上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所謂「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況,如:
    (一) 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申請商標,或正進行相當程度的使用準備。
    (二) 對於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
    (三) 第三人對於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四)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五)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六) 其他足以證明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對於上述「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申請人應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具體證據,所提出之證據必須與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且與指定的商品/名稱相符。證據可以是包含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
參、結論
  目前智慧局已公告「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並將配合商標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擇期發布實施。由於加速審查將係台灣商標申請實務的一項新制度,加速審查申請書中須記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該等部分對於商標申請案是否符合加速審查之條件亦會產生影響,因此,在商標布局或有運用加速審查之必要時,建議可尋求專業代理人協助,使權利能獲得立即之保護。

關鍵字:#巨群 #商標 #加速審查
 
參考資料
      「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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