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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修正 - 檢察官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2020.02.13

賴安國 主持律師



  營業秘密保護是近來企業相當關注的事項,尤其是屢屢傳出對岸廠商高薪聘用科技廠員工,唆使員工帶槍(營業秘密)投靠的案件後,營業秘密保護更已成為企業不可不知的一堂課。
  我國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以前,法條中並無刑事處罰規定,司法實務上對於洩密之案件,主要是以刑法背信罪、妨害工商秘密罪等規定處哩,但由於刑法背信罪、妨害工商秘密罪等規定之法律要件、刑度並未周延,出現了許多在嚴重洩密的個案中,法院依法卻只能輕判的情況,於是,在企業界得疾呼下,立法院在2013年通過修法,於營業秘密法中增加了刑事規定,提高了刑度,尤其涉及域外的案件,更是大幅提高規範的強度。

  然而,由於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公司的機密資訊,在偵辦過程中往往會發生資訊揭露程度的爭議,例如,被害廠商擔心二次洩密,不願意提完整之資訊,不願意揭露資料給被告或其辯護律師;或是被告方認為沒有適當揭露案件資料,被告的防禦權受影響,律師也無法為有效之辯護等等,如此情況,往往使得檢察官偵查過程延宕或是無法充分調查,影響辦案之效率及正確性。

  甚至還有發生,在案件進入法院後,控辯雙方仍在就涉案的營業祕密範圍爭執,尚無法特定涉案營業祕密之內容與範圍的情形,而為了充分保障雙方權益,讓雙方能在法庭充分攻防,法院得另外安排證據資料閱覽的相關事宜,亦即,案件進入法院後,就釐清涉案營業秘密範圍一事,又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尤其是涉及大量電腦檔案的情況,時間往往更久。筆者便曾觀察過一個實際案例,在法院受理案件後,竟花了約兩年的時間,方才讓控訴方(檢察官、告訴人)特定涉案營業秘密範圍,並讓被告及辯護人完成資料閱覽,了解被控訴的涉案營業秘密範圍,(也就是,案件進入法院後,過年兩年,雙方才能聚焦攻防內容)。

  也因此,在2013年以後,雖然已經有較周延之刑事罰則,強化了營業秘密的保護,但在實際執法過程,還是一直有擔心二次洩密或調查過程緩慢、不確實的疑慮,而為了解決偵查中的此一難題,便有提出仿效法院審理程序時「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設計,讓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也能在核發保密命令後,揭露資訊給案件關係人,並藉此促進偵查之效率與正確性,因此,在經過一番研討後,立法院在去年底(2019)年再次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條文第14-1至14-4條,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並隨即由總統於今年(2020)1月15日公布施行,其重點為: 
(一)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相關之人,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他人。
(三)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受處罰。
(四)偵查保密令得於偵查中及偵查終結後變更或撤銷,且於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參考2019年12月31日法務部新聞稿)



參考資料: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https://www.moj.gov.tw/cp-21-125194-73ecd-001.html, 法務部新聞稿,2019/12/31, 最後閱覽日: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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