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之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相關之人,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其接觸之偵查內容,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揭露予他人。
(三)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行為,亦受處罰。
(四)偵查保密令得於偵查中及偵查終結後變更或撤銷,且於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參考2019年12月31日法務部新聞稿)
參考資料: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
https://www.moj.gov.tw/cp-21-125194-73ecd-001.html, 法務部新聞稿,2019/12/31, 最後閱覽日:2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