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為何會被搶註 ?
我國有關商標權效力奠基於屬地保護原則,亦即欲取得相關法規的保護,前提要件基本上是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利並排除他人侵害之風險,因此如未能在品牌發展之初預先規劃佈局品牌商標之保護,就有可能發生第三人基於不正利益等等因素,搶註品牌商標導致後續行銷商品/服務之困難,更甚者,第三人反而能藉搶註商標取得權利回過頭主張侵權,造成困擾。另外,雖然存在著名商標之保護條款,並不以申請註冊為獲得法規保護之前提,然該條款畢竟只是例外規定,且要成為著名商標並不那麼容易,而成為著名商標更可能存在被他人搶註產生搭順風車之風險。本文將探討品牌商標被搶註該如何救濟,簡要分析與概述。
貳、商標被搶註該怎麼做 ?
目前,商標申請之審理依賴的是主管機關內部審查人員,惟現今社會經濟可謂士農工商百花齊放,審查人員並非對每個行業都能了解透徹,審查商標申請案件難免有所疏漏而無法面面俱到,或許無法立即發現搶註商標之情事。為了能讓實際品牌商標所有人能夠展現維權動作及讓ㄧ般民眾監督參與,我國法規範設計有異議、評定以及廢止等排除搶註商標之程序,簡單說明如下:
- 「異議」:異議程序任何人皆得提出,惟需在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為之。換言之,異議程序給予社會民眾對於註冊商標合法性提出爭議的方式,不限於被搶註者才能夠提出。另外,對於註冊通過商標提出異議,總是需要有理由否則反而有侵害法律給予權利之風險,對於被搶註商標來說,通常會是以與品牌商標先使用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為由提出申請,當然實務上還有其他緣由,但本篇文章筆者聚焦在商標搶註部分。而異議成立的效果是撤銷搶註商標權,更精準的說法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畢竟該商標權利自始就不應該存在。
- 「評定」:評定程序與前述異議程序相較而言有點相像,不過評定是經過註冊公告五年內皆可提出,也因時間拉長將影響法安定性及商標權之權益,在申請人方面相較於異議程序有更立法者給予更嚴格限制,僅限於法規範之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搶註商標即是因與商標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屬於其中一種利害關係。另外,評定成立的效果一樣是撤銷搶註商標權,該搶註商標權利一樣被視為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因此與異議程序一樣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有些讀者這時可能會問,萬一超過五年就不能提起評定了嗎 ? 雖然評定程序
有惡意搶註酒類地理標示或著名商標不受五年之例外規定,惟該例外規定條件相較嚴格,畢竟商標權與自身息息相關,立法者給予註冊公告五年內能夠提出評定,其實已算不短之時間,鼓勵利害關係人積極維權,不讓自身權利睡著。
- 「廢止」:上述異議和評定程序成立皆會產生自始撤銷商標權之效果,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呢 ? 還有一種是商標「廢止」程序,該程序意義上雖是對於合法註冊取得的商標權,因註冊後有違法使用、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情事所立法規範,商標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該商標。然而實際上其實有許多搶註商標僅是佔著商標權,根本沒有實際行銷使用,因此品牌商標所有人可以提出廢止將商標權撤銷。惟廢止成立是向後失效並非異議、評定之溯及既往效力,且實務上通常須該搶註商標註冊滿三年才能提起,還需確認搶註商標確實沒有實際行銷使用行為,整體來說其實有點緩不濟急,因此對於搶註商標之救濟方式應優先考量異議、評定接著才是廢止之程序。
參、結語
前述有關商標被搶註後能夠救濟利用的方式,看似有非常多不同的選擇,然而,事後的補救措施總是緩不濟急,勞心費財又傷神。,不論是企業行號或是個人,若有品牌經營的規劃,建議盡早申請商標並取得註冊,方能獲得有關法規的保護,防範惡意搶註之情形發生。然而,萬一不幸發現品牌商標已遭到惡意搶註,也請儘速尋求諮詢專業人士,方能維護相關權益並避免損失之擴大。另外,亦能委請專業人士進行商標監控的動作,時刻留意商標申請註冊情形,在第一時間能夠即時介入協助處理。
關鍵字:
#品牌商標 #惡意搶註 #異議評定 #廢止 #權利保護
衍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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