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權的爭奪中,市場派或公司派各自出招。產生了法律爭議,雖然可以透過法院訴訟判決。但訴訟費時,往往待法院最終判決確定,都已是爭議數年甚至十餘年之後。公司經營往往早已物換星移、損害早已發生,更難填補。在瞬息萬變的經營權爭奪中,訴訟雖然必須,但顯然緩不濟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或者爭取主管機關的支持,往往是幾個快速阻止對手出招或化解對手攻擊的常見手法。在智冠與網銀國際一案中,我們也可見此一手法。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所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民法第538條)是指,於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關情形下,可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先暫時維持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是讓聲請人先暫時實現所主張的權利。在經營權爭奪案中,實務上常見的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包括:
- 禁止特定董事行使職權;
- 禁止召開特定股東會;
- 禁止轉讓特定股份或資產;
- 禁止行使特定表決權…
以智冠與網銀國際一案為例,智冠的公司派面對市場派(網銀國際)挑戰經營權時,智冠的公司派是以「換股」的方式,引進新投資人(相關介紹可參
經營權之爭之攻與防-系列之1 )。依報載,身為市場派的網銀國際,為阻止智冠的公司派換股,乃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法院裁准,於網銀國際和智冠間的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准智冠和新投資人換股。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看起來雖有頗具效力,但實際也面臨幾個問題:
1. 取得不易
聲請人必須向法院釋明以下要件,且不能以擔保金代替釋明:
- 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 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可以透過法院訴訟判決確定;
- 有相當勝訴可能性;
- 保全必要性(必須釋明,如不給予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將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關情形)。
以智冠一案中,依據報載,法院最後是以網銀國際「未釋明本案勝訴可能性」、也「難認有保全之必要性」駁回網銀國際所聲請的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由此可知,要取得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並不容易。
2. 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與時間賽跑:
在瞬息萬變的經營權紛爭中,法院雖於接獲聲請後,會盡速開庭審理,並快速做成裁定,但審理畢竟仍須要一定時間。法律上,雖可於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時,同步聲請緊急處置(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請求法院於裁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先准予為一定的緊急處置(緊急處置期間不得逾7天,經聲請延長,延長天數亦不得逾3天,且也只能延期一次)。但也還是會出現,法院裁定不夠即時或法院裁定未能即時送達的情形。以致緊急處置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或裁定已無意義。
以近期知名的泰山公司出售名下全家超商股權案為例。泰山董事會於2022年12月2日(星期五)決議出售全家超商股權,依報載市場派的龍邦隨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同步聲請急緊處置,要求法院暫先禁止泰山公司出售名下全家超商股權。但泰山的公司隨即於12月5日(星期一)一早將全數全家股票透過巨額逐筆交易全數出售一空。龍邦所聲請的緊急處置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因泰山已全數出售全家超商股權,而不符合緊急處置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龍邦只好先行撤回緊急處置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另尋其他反擊或救濟方法。
由此也可知,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一場與時間的賽跑。如何即時有效取得符合需求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者即時破解對手可能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往往考驗著參與其中的律師智慧(其中細緻操作之處,足可寫成一本書)。
3. 擔保金高且仍須能夠有效執行:
縱使好不容易取得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往往也常伴隨須繳納高額的擔保金,且這筆擔保金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都無法取回;縱使判決確定,取回擔保金往往也是另個法律爭議的開始。繳交擔保金後,如何有效執行,有時也非易事。舉例言之,如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裁定某公司派董事長不得行使董事、董事長職權。此時,如該董事長就是拒不配合,且實質上仍就透過內部實質掌控力,指揮總經理。雖然強制執行法對於此等抵抗行為有相關規定(可聲請法院裁以怠金、管收、除去結果等,此處不詳論),但效果有限。如何有效執行,往往在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時,就要預先設想、預先規畫相關搭配方案或措施。
4. 小結:
由上可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經營權紛爭中,雖然是重要的快速反制措施。但在雙方攻防間,單只靠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作為訴訟判決確定前的攻防,往往是不夠的。更何況,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取得不易,縱使取得法院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仍有許多事項必須注意,有賴與專業的律師討論。
主管機關的重要性:
在面對上述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不確定或局限性下,爭取主管機關的支持,往往也是在法院最終判決確定前,市場派與公司派間重要的戰場。透過阻止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核備、核准,甚至使主管機關裁罰等,在法院外,達到騷擾或阻止對手的目的,例如(以下僅例示):
1. 涉及主管機關核准、核備生效、申報生效事項:
縱使法院尚未裁准甚至是駁回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下,對手方仍可透過暫緩或阻止主管機關核准、核備、駁回申報等手法,達到與法院定暫時狀能假處分相同或類似的效果。
以智冠與綱銀國際一案為例,由於智冠為上市公司,換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原則上只要主管機關認定沒有應補正事項,或有保護公益的必要,換股案即自申報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依報載,網銀國際即透過各種方法向主管機關陳情,希望能阻止主管機關同意智冠換股申報案。過程中,主管機關曾一度以智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為由,要求智冠補正。惟最後主管機關仍於智冠補正後,重新起計申報生效日期,認定智冠換股案符合申報生效要件。
2. 如涉及登記對抗事項:
以公司登記為例,絕大多數的登記事項(如公司改選董監、增資發行新股等),都是登記對抗效力。也就是,不待登記,於行為完成時,即已生效,只是未經登記於主管機關,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12條)。
此時,雖然是否能夠登記,並不影響合法選任董事的就任。但能否登記,對於新選出董監的市場派來說,涉及能否即時向銀行變更公司大小章,調動公司資金;能否對外主張自己是合法代表公司,並向交易對象變更一系列對外公司往來交易文件等。畢竟不論是廠商或銀行,對於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紛爭實難判斷,公司登記是很重要的依據。反之,作為公司派,因前任董事已登記於主管機關,有登記對抗效力。此時,公司派只要能有效阻止市場派完成公司登記,縱使主管機關也不願登記公司派最新選出的董事,但公司派憑著前任董事的公司登記,仍就可以對外主張,自己是公司董事、負責人。
3. 小結:
爭取主管機關的支持,在公司經營權紛爭中,始終是重要戰區。除上述已提事項,還包括如少數股東在特定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召集股東會(如: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請求主管機關命公司派改選已屆期之董監事(如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等…都顯示主管機關的態度,有相當重要性。
結論:
經營權攻防是快速變動及多角的,除上述法院定暫時狀態或爭取主管機關的支持外,尚有許多「手法」、「眉角」是在法院訴訟判決外,應注意的事項,而須透過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最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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