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AI生成式創作
AI,正式名稱為「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亦即人工智慧。該等詞彙及意義並非近年才出現,早在1950年代便由科學家提出相關概念,泛指一切由人類利用機器,表達人類智慧的一種技術,較白話的說明即係指以電腦、程式語言、網路等有關資源,使用在發明創造、深度學習、資料分析等等實際應用層面,即是所謂「AI人工智慧」。而近年,不論是基於科技的進步或是歷經疫情時期的影響,各種基於AI人工智慧之應用與生成式創作百家爭鳴,尤其以ChatGPT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的橫空出世最廣為人所熟悉,亦把AI人工智慧的高超能力直接推到企業及大眾消費者眼前,也因如此,即使未經傳統課程學習、訓練,人人都有可能在短時間內成為作家、畫家、工程師等等專業人物,造就有關AI任何最新發展都受到極大的關注。此篇文章,將聚焦在利用AI人工智慧所發明生成之「創作」,舉凡文字、圖片、聲音、程式、影像等等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的保護對象,簡要分析與概述。
貳、智慧財產權保護課題
智慧財產權是由人類所制訂的法規,又可再分為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等,不同智財創作結晶有不同適用規範,而基本上該些法規範之重點,在於受其保護的核心應屬於人類創作智慧結晶。然而問題來了! AI之生成式創作,屬於人類創作智慧結晶嗎 ? 更深入的說,AI生成式創作可能分成全部都由AI根據資料庫自動生成呈現結果,又或是生成後由人類進行部分修改再呈現結果,又或者是根據人類鍵入特定指令所呈現結果,上述情形,到底屬於人類還是AI創作智慧結晶 ? 目前在實務上或許有些看法可供筆者與讀者一同思考:
- 「商標權」:商標法所定義之商標,除了須符合相關商標態樣且具備識別性外,並未明文規定一定是由人類所繪製,不過實務上通常是自行發想或是請專業設計師繪製圖案再進行商標申請註冊以獲得保護,因此,筆者認為經由AI人工智慧所生成之圖案,是否能夠申請商標給予肯定的想法。不過,AI生成的圖案不能排除依據大數據資料庫,撈到已經存在的註冊商標所加以創作生成,若是此種情形關鍵則可能會落入侵權角度進行比對判斷,即回歸商標是否有使用、如何使用、近似與否、商品服務類似與否之通盤性判斷,而非在於前端作業能夠申請與否之概念。
- 「專利權」:在專利部分,現在實務上有較多國家的判決可供參考,在美國及英國有關DABUS人工智慧系統所發明之兩項技術能否申請專利,判決部分是明確指出專利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人類」的發明才是申請專利保護的基本要求與適格主體,任何AI都不是人類當然無法申請專利,因此DABUS人工智慧系統不是人類即已不符合申請專利之基本要件,自然無法申請專利保護。然而在南非及澳洲之主管機關,所採取的見解則完全相反,目前已出現同意該AI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可以獲得專利權之保障案例。但筆者概略分析相關資料,認為關鍵還是在於各國對於「專利發明人」之定義與資格有所差異,進而導致不同判決結果產生,反而不是聚焦在後續產生出之專利本身內容。而國內目前依規定專利發明人應為自然人,甚且公司或學校均不得為發明人,包含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也尚未有相關實務見解出現,因此對於AI生成式專利能否申請並獲得專利權,尚有待更多實務出現方能逐漸對焦或有相關修法之應對。
- 「著作權」:AI生成式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處境類似,目前各國陸續出現不同之實務案例。在美國方面,較有名的AI生成創作是一幅名為:「《歌劇院空間》(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畫作案例,該幅畫為使用圖像生成AI創造而成,儘管作者強調有非常多手動修改輸入指令部分,然而主管機關認為作者輸入指示文字再藉由AI生成畫作之行為部分,是使AI進行修改之技術不是人類創作。再者重點是,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要件必須是「人類」之創作,在某程度上跟專利發明人一樣,緊扣「自然人」要素,因此美國主管機關駁回其著作權申請。不過在中國方面,採納人類作者進行設定並不斷調整之行為,能夠具體化作者想表達的思想觀念,屬於著作之一種,在歐盟地區亦是採取類似立場,認為人類作者在編輯各種選項時就已經將想表達之概念輸入,進而使AI自動生成。而目前在我國著作權規範,所謂的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並保護其概念、思想之表達,並不及於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等等,尚無明確定義AI生成式創作之歸屬,亦未有關AI生成式創作的實務案例,或許可以參考國外之案例訂定相關的法律規範以供適用。
參、綜合結論
AI人工智慧概念並非近年才出現,惟隨著各國政策、廠商研發突破以及消費者之關注,生成式創作之大爆發式成長與多樣化應用,只是剛開始起頭。總的來說,AI生成式創作固然有其優點,快速產出節省時間成本,然而缺點就是引用既有資料之侵權問題、產出內容之正確性以及本篇文章的探討內容,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聯性。不過從各國現有實務來看,對於生成式創作之權利保護,還存在非常多之不同見解與歧見,現行法律規範並不能夠完全解決最新的問題,舉凡商標圖案的生成、專利的發明申請、著作權的創作保護甚至營業秘密等等皆有相同問題,還牽涉更多廣泛的議題,絕不僅僅於智慧財產權維護層面,有待法律規範修正及更多實務見解的出現,享受科技進步便利的同時也要遵守法秩序避免爭議不斷。
關鍵字:
#AI人工智慧 #生成式創作 #智慧財產權 #權利保護 #侵權爭議
衍生閱讀:
https://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1087.html
https://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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