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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商標基本觀念-註冊保護原則

2023.12.26


壹、何謂註冊保護原則?
在台灣,依商標法第 2 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可知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向商標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後始能取得專屬排他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註冊保護原則」。雖然在商標的使用上,商標法並未規定商標要在註冊後才能使用,使未註冊商標不會因為沒有註冊而不能使用,但在權利的行使上,則要商標有註冊才可禁止他人使用,或對他人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因此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在能否使用雖沒有太多差別,但在能否主張權利卻有明顯不同之處。

貳、相關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一、
按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 68 條第 1、2 款,定有明文。故商標權人主張其權利保護之前提仍需其先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 69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二、
原告雖以原證 10、10-1、11、11-1 之證據佐證被告謝○○如附表一編號 2、 3 所示之侵權行為,惟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是以欲取 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之競爭使用,即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註冊之申請,縱其使用在先,倘其未申請註冊,原則上即不受商標權之保障(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602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是商標需經主管機關註冊公告後,商標權人始得主張其商標權應受保護。查原證 10、10-1、11、11- 1 之廣告刊登日期分別為 108 年 4 月 2 日及同年 5 月 8 日,均早於原告取得獨家被授權之前,是原告未取得獨家被授權之前,顯無法主張系爭商標 2、3 之權利,原告以原證 10、10-1、11、11-1 主張被告謝○○於其取得系爭商標 2、3 獨家被授權前使用系爭商標 2、3 宣傳而侵害其商標權,此部分即非可採。

參、註冊保護原則的例外:
由於商標法並未強制規定商標使用要已註冊為前提,使得市場上有部分商標已使用多年,但卻沒有註冊,因此採取註冊保護原則下,就可能造成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先使用的商標間發生衝突,為衡平註冊保護原則與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商標法中即訂有例外保護先使用商標之規定,如:
  1.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避免第三人搶註著名商標,因此法條中並未要求著名商標須已註冊方能主張該條款之適用。
  2.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此一條款主要在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之情形,因此即使先使用商標尚未註冊,若第三人與商標先使用人間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並搶先註冊,亦給予商標先使用人救濟之機會。
  3. 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即所謂「善意先使用」條款。善意先使用人因不知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以及其已於市場持續使用多年之事實,即使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者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故使其不受商標效力所及。
肆、結論
註冊保護原則為國際間大多數國家所採取之制度,因此註冊對維護商標權利而言,確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尤其商標權的註冊效力僅限於取得商標權的特定國家或地區領域境內可受到保護,更可見商標註冊與佈局之重要性。而商標應在哪些商品或服務、哪些國家/地區申請註冊,則可依實際情況諮詢專業的商標代理人,使自己的商標權能獲得全面、完整的保護。

關鍵字:#巨群 #商標 #註冊保護原則 #商標先使用 #善意先使用 #著名商標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2. 商標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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