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專利侵權的責任是民事責任,本質上是民事訴訟程序。但相較於其他類型的民事案件,例如租屋爭議、不動產交易、工程糾紛等等,是由各個地方地方法院辦理,專利侵權訴訟則是由設置於新北市板橋區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
相較於其他類型訴訟,專利侵權訴訟到牽涉到技術方面的議題,而台灣的法官的養成過程,主要是接受法律訓練,未必有科技相關的專門背景,因此,智慧財產法院除了法官以外,也設置了技術審查官,由技術審查官在法官的指揮監督下,協助法官從事案件之技術判斷、蒐集、分析相關技術資料,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並參與訴訟程序
一般而言,專利侵權訴訟,主要的攻防事項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案專利是否有無效事由”、”涉案產品有無侵害該專利權(文義侵權或均等論)”、”被告是否有主觀可歸責性(故意或過失)”以及”賠償金額之計算”。而其中”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案專利是否有無效事由”或”涉案產品有無侵害該專利權(文義侵權或均等論)”等議題,皆會涉及技術知識,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審查官的確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實際上,在一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也會依據技審官事前提供的意見,對兩造當事人發問,或是由技術審查官自己直接在法庭中對當事人提出問題。
由於技術審查官對法官所提的報告書對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甚大,一直有提議法院應公開技術審查官報告書的聲音,而過往,司法院均回應,因技術審查官在訴訟程序上類似於法官之助手,其報告書僅為內部意見,故無須公開,並同時要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應儘可能整理並曉諭爭點,並適度向當事人公開心證,使訴訟程序透明公開,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然而,隨著此類倡議的持續出現,在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增訂了第6條第3項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不過,在立法理由中,立法者還是說明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原則上是不公開,理由為:(1)技術審查官係法院內部之專業技術人員,其製作之報告書僅供法官參考,屬諮詢性質之內部意見;法官於技術問題之判斷,並不受技術審查官於報告書記載之技術分析見解所拘束;(2)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並非民事訴訟法的鑑定結論,不具有證據地位,故無一律應公開其內容給予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及(3)個案繁簡有別、當事人攻防資料之補充提出,隨訴訟程序之進行,常有數份修正甚或相反技術意見之報告書,倘一律應公開其內容,不僅徒增當事人攻防之負擔,亦有礙訴訟之順暢進行。
因此,只有當法院斟酌個案情形,認有必要時(諸如為釐清兩造攻防之技術爭點與證據內容、有助於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成立和解等),得公開報告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俾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