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有趣的案件引起我們的注意,這張照片(報紙下半頁)是關於一件飯店住房設計及家具飾品等擺設的著作財產權爭議。飯店房間的設計與家具飾品擺設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身便是相當有趣的議題。然而,被告履行判決的方式也讓人捧腹大笑。
在經過數個審級的審理後,法院的最終判決認為:原告的房間設計與家具飾品擺設是業界常見慣用配置,或是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不具有建築著作之原創性,不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但,被告無抄襲原告的房間設計與家具飾品擺設,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構成公平法第25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應該將判決書的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刊登報紙。
有趣的是,也許是因為疏忽,原告當時在向法院提出請求時,是要求”於報紙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十號字體刊載壹日。而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也沒有注意到”十號字體”的大小,因此刊登結果便出現了照片所示的情況,在報紙的下半頁只有小面積是文字,其他地方都是空白。
這應該是訴訟時的錯誤。不過,好玩的是,這樣的錯誤反而讓這張報紙的照片在網路流傳,使得更多人再次注意到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