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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少數股東之財務報表查閱權利

2023.06.13


作為一位非上市公司的小股東,經常會面臨沒有辦法取得公司財務報表,不理解公司營運狀況的問題。 對此,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然而,在實際案例中,經常會有公司管理階層,以股東沒有「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拒絕提供財務報表。對此爭議,台灣高等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件判決,有助於釐清爭議。 法院認為:股東藉由帳簿閱覽權之行使,可以獲得公司之財務狀況、營運訊息等,以作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監督權之判斷依據,自有保障股東查閱權之必要。若股東請求查閱股東名簿,除須提出股東身份之證明文件以外,尚須提出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查閱範圍;惟倘若股東未請求查閱股東名簿,則僅須提出股東身份以之證明文件,無須提出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此外,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並未限制股東僅得查閱股東期間之財務報表,自不得增加法條所無之限制,且歷年之財務報表本有接續性及連續性,屬應對股東公開之基本資訊,攸關股東權之正確行使,對股東而言自具利害關係,故請求查閱財務報表,提出股東身份之證明文件,即屬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台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1. 請求查閱股東名簿:需提出股東身份之證明文件,以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查閱範圍。
  2. 請求查閱財務報表:需提出股東身份以之證明文件。
  3. 未限制僅得查閱成為股東期間之財務報表。例如,甲在2022年取得A公司股份,成為A公司股東,甲可以向A公司要求查閱2020年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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