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商標法、設計保護法 修正要點 | |
專利法 商標法 設計保護法 |
放寬申請人恢復權利之要件 ㆍ取消程序的無效處分及商標權的恢復要件從「不可歸責事由」放寬為「正當事由」以利權利救濟。 ※ 正當事由如因疾病住院,自動轉帳發生錯誤等。 |
分割申請案,適用優先權主張自動認可制度 ㆍ在先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在先申請案申請分割時也自動認可優先權主張,防止因遺漏優先權主張而被核駁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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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駁決定等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查期限)從30天延長至3個月 ㆍ藉此提供充分的準備時間,並減少不必要的期限延長。 ㆍ同時擴大專利再審查對象,核准審定後也可以修改說明書申請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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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移轉後,共有人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s)保護 ㆍ共有人專利權等分割請求(拍賣)時,對喪失權利的共有人賦予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s)保護持續中的事業。 ㆍ質權設定前有在使用商標時,即使因拍賣等移轉商標權,也賦予商標權人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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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 引進分離申請制度 ㆍ引進核駁審定不服審判核駁審定(維持原核駁審定)後,可以對申請時沒有被核駁的請求項申請分離之制度。 |
放寬專利法規定之國內優先權主張申請對象 ㆍ核准審定後,改良該發明或追加發明的申請案,也能以專利審定之發明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放寬國內優先權主張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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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設計保護法 |
商標核准審定後依職權再審查 ㆍ繳註冊費前,若發現明確的核駁理由時,審查委員可依職權進行再審查。 |
設計保護法 | 再審查申請,放寬修正期限 ㆍ提出修正期限放寬為請求再審查期間皆可提出修正。 |
因法人清算程序設計權消滅 ㆍ在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日前沒有移轉登記權利時,權利在清算終結登記日之次日消滅。 |